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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高速時代 糾紛頻發難以承受之重


來源:互聯網       發布時間:2014/2/24 14:19:15     點擊率:20


    近年來,物流運輸行業迅猛發展,但由于行業準入門檻低、缺乏監督管理約束機制,導致運輸合同糾紛頻發。據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統計,2010年和2011年,該院分別受理運輸合同糾紛17件和19件,而2012年驟增至38件,2013年則多達40多件,合同糾紛呈連年上升的趨勢。
 
    貨物原封拉回
 
    承運方索賠無理
 
    貴州某木材公司從事木材生意多年,在江蘇泗陽設有一個專門的倉庫。2013年1月,木材公司與泗陽某運輸公司簽訂一份《貨物運輸協議書》,約定由運輸公司為其運送一批價值25萬余元的木材至無錫,收貨人為李某,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按照實際驗收重量以280元/噸計算運費。簽訂協議后,運輸公司將這筆業務交給將車輛掛靠在其公司經營的車主吳某,由吳某指派駕駛員胡某開車將貨物運送到無錫。
 
    到達指定送貨地點后,胡某提出,貨物實際稱重是41噸,李某應先簽字驗收并付清全部運費后才能卸貨。而李某認為,訂購的貨物是37噸,超出的部分應按實際稱重結算,便提出先過磅后付款。
 
    沒想到這一要求惹惱了胡某,“我取貨的時候已經過磅了,現在為什么還要再稱一遍?分明是不相信我。”雙方引發紛爭,到派出所調解也未解決,胡某一氣之下把貨原封不動拉回了泗陽。沒有收到運輸費的運輸公司把木材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運費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3.1萬元。
 
    “貨物沒交到我手上,沒有理由要我支付貨款。我提出稱重的要求不過分,是駕駛員自作主張,運輸公司應該自己承擔損失。”李某堅持認為自己無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公司在未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要求木材公司和李某支付運費并賠償損失,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依法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惠山法院一項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從事物流運輸業的個體戶明顯增多。2011年,惠山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運輸個體戶或者沒有運輸資質的個人僅有7件,2012年增長為24件,2013年為28件。
 
    “有些有承運資質的運輸公司承接貨物后轉托他人運送,或者沒有資質的個人掛靠在物流運輸企業承接業務,這些現象逐年增多。”承辦法官指出,運輸市場上主體的增多,標志著運輸需求的增加、市場的繁榮,但是也造成實際從事運輸業務和活動的主體缺乏監管,增加了運貨風險,易產生糾紛。
 
    缺少周轉資金
 
    運費能拖則拖
 
    在運輸合同糾紛中,拖欠運費現象較普遍。2011年至2013年,惠山法院共受理因拖欠運費導致的運輸合同糾紛73件,占此類案件的62.3%。
 
    2010年9月,某設備公司與運輸公司簽訂了長期運輸合同,約定由該運輸公司為其運輸貨物設備。至2012年9月,運輸公司對賬結算時發現,雙方共計發生運費46.4萬元,設備公司僅支付了26.7萬元,還有19.7萬元余款未付。運輸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只好起訴至法院。
 
    “我們干運輸賺的是辛苦錢,這筆錢對我們來說不是小數目,什么時候還,至少要給個準信兒,畢竟以后還是要繼續合作的。”
 
    “我承認拖欠運費是不對,但現在資金比較緊張,再給一段時間,保證一有錢馬上歸還。”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設備公司在半年內結清該筆貨款。
 
    在另一起拖欠運費的糾紛中,被告服裝公司面對23萬元的運輸費,也表示公司系因資金困難,實在無法立即歸還。經過法院調解,原告最終同意被告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還款。
 
    “此類糾紛中,拖欠運費的一方大多比較配合,而運輸公司為了爭取長期合作的客戶,也會放寬還款時限。”承辦法官分析認為,出現此種情況,一方面是由于許多托運企業與運輸企業或個人簽訂長期合作的運輸協議,運費在企業支出中占比較大,為維系經營大多企業存在不按時支付運費的情形;另一方面,托運企業所涉及的行業較集中,大多為機械設備、鑄造、鋼材、服裝等,一旦這些行業受經濟環境影響,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容易導致無力支付運費的現象發生。
 
    托運貨物失蹤
 
    運輸公司拒賠
 
    2008年2月,無錫某機械公司向外地設備公司購買了10臺設備,委托運輸個體工商戶趙某運輸,趙某指派掛靠車輛駕駛員王某運輸了這筆貨物。機械公司收到貨后,發現有一臺機器不能正常運作,需要退貨。為圖省事,機械公司與王某達成口頭協議,由王某把這臺機器送回去,王某出具了收條。
 
    沒想到2011年,機械公司與設備廠結算貨款時才發現,設備廠根本沒有收到這臺機器。機械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駕駛員王某和經營者趙某賠償損失。
 
    “當時運輸的車輛是他人掛靠在我公司名下的,但我并不知道該車輛運送退貨的設備,機械公司也沒有和我簽訂運輸合同。”趙某辯稱,機械公司疏于審核,且長時間不報案,已過了賠償時效。
 
    “趙某辯稱未親自簽訂合同、不知道此事、已過有效期等,都不能作為逃避責任的抗辯理由。”法官認為,王某收取機械公司交付運輸的設備并出具收條,雙方運輸合同便已經成立,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車輛掛靠在趙某經營的運輸公司,趙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王某賠償機械公司損失8萬元,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貨物損毀、滅失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比較常見。2011年至2013年,惠山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15件。為規避高昂的運輸風險,運輸企業往往在格式合同上設置限額賠償、限時賠償或者免責等條款,當貨物發生損毀、滅失情形時,雙方就會對這些條款的效力產生爭議,無法對貨物損害賠償數額達成一致。“為規避風險,運輸企業首先應當及時依法為自己所有或管理的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除了最基本的交強險,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購買其他品種的交通事故保險,而不是在運輸合同上想方設法設限額、鉆空子。”法官提醒廣大運輸企業應依法經營。
 
    運輸途中撞人
 
    責任如何劃分
 
    “我替運輸公司墊付了交通事故的損失,為什么還要我承擔運費呢?我要反訴。”去年8月,某模具公司負責人錢某沒想到自己成為了被告。
 
    事情源于一場交通事故。模具公司與張某經營的運輸公司簽訂了長期運輸合同,一直沒出過什么岔子。直到2011年6月,張某將一筆運輸業務指派給掛靠在公司的車主吳某,由吳某找來駕駛員宋某負責運輸。
 
    到了取貨地點,吳某下車指揮宋某倒車,宋某沒聽清楚指令,就按照自己的經驗操作,偏偏此時有人從車后經過,宋某無法在后視鏡中看到情況,徑直撞上了路人,致人當場死亡。
 
    宋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死者的家屬同時提出民事賠償,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以外,運輸公司、吳某還需支付23萬元,但是運輸公司一時無法支付賠償金,模具公司又急著發貨。錢某提出:“錢我先替你付,你先幫我把這趟貨運完。”
 
    這次事件后,運輸公司仍然承接模具公司的業務,但再沒收到過運費,便把模具公司告上了法院,討要結欠的15萬元運費。模具公司則認為運費應當從賠償損失中抵扣。
 
    “運輸費用和追償是兩回事,不能兩項相抵。”法官對錢某進行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錢某支付運費7.5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不少貨運活動都是采取貨到付款的方式支付運輸費用,但由于運輸費遠不及托運物品的價值,且事先不需要繳納保證金,沒有專人押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貨物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
 
    此外,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責任劃分也是多方爭議的焦點。除承運人及其駕駛員要為過錯承擔責任外,托運人也應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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